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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盈××(以下简称盈××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4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盈××,朱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盈××。负责人唐青松,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广东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盈××(以下简称盈××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盈××经营部与朱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根据双方确认的《协议书》及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盈××经营部、朱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盈××经营部、朱某某双方达成《协议书》后,盈××经营部并未按照该《协议书》约定于2012年1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盈××经营部没有履行该《协议书》,故该《协议书》对朱某某无约束力,朱某某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盈××经营部未提交朱某某的入职登记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采信朱某某主张的入职时间,即2011年6月27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盈××经营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支付朱某某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应当支付朱某某该期间的工资2841.95元。盈××经营部提出不予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盈××经营部提交朱某某确认的QQ记录,朱某某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存在周六加班的情形,2011年10月3日有加班,之前并不存在加班情形,盈××经营部、朱某某双方均确认盈××经营部对员工有考勤,盈××经营部未提交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确认朱某某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盈××经营部应支付朱某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316.0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96.5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盈××经营部提出不予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盈××经营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朱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朱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1962.06元。因朱某某对仲裁裁决未起诉,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故盈××经营部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10848元向朱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盈××经营部提出不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盈××经营部仅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主张,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朱某某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盈××经营部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朱某某窃取盈××经营部的经营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盈××经营部提出朱某某赔偿公司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盈××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