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振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孙振,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孙振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