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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振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孙振,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孙振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