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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舒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9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初,被告人舒某谎称与张某海合作五金配件生意,并带其到东莞市厚街镇万X五金厂订购了铜插销、横孔螺母、内六角螺杆、四合一组合器等价值人民币53300元的货物,骗称货到付款。同年6月3日,被告人舒某又带张某海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X家私厂旁边,指着家私厂骗张某海说“到时将货物送到这个厂”。同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万X五金厂员工周某均送上述货物到被告人舒某指定的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金X华广场对面一小巷内。被告人舒某接到货物后,谎称有两种货(铜插销和横孔螺母各6万个)需要送去包装,便让张某海带周某钧将剩余的另两种货物送去上X家私厂,其自己则雇请了一辆面包车把铜插销和横孔螺母各拉走后逃逸。2012年9月1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31区XX旅馆305房将被告人舒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赃物铜插销和横孔螺母,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舒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