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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树栋与张磊、宋瑞志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栋,张磊,宋瑞志,张以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08号申请人王树栋,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宋瑞志,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以升,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王树栋与被申请人张磊、宋瑞志、张以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磊、宋瑞志、张以升工资、银行存款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磊、宋瑞志、张以升工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钰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