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许某,农村居民。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