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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许某,农村居民。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