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於美琴与舟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舟山市市政综合服务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於美琴,舟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舟山市市政综合服务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於美琴。委托代理人陈江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市政综合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利华。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邵汉军。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婉君。上诉人於美琴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上诉人於美琴于201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於美琴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於美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於美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耕炜审 判 员 李珊燕代理审判员 王丽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