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催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王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106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申请人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2年8月7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229449、票据出票人宁波蓝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新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哈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