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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与杨大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屹,杨大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建刚。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被告:杨大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大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