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0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刘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4.9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10月1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自2011年7月28日支付了其中1万元借款后就没有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288元(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7月29日暂计至2012年6月30日,之后利息应某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增加如下诉讼请求: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9万元,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分期归还。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同时协议中约定若有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后,被告刘某向原告还款1万元,余下款项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还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告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刘某向原告郑某借款的事实。在被告刘某未就借款事实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可据此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9万元,已经还款1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从2011年7月29日起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还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债务应当按期清偿,否则应自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时(2011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还款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某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蓝 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治 燕书 记 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