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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石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