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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许红英与孙利民、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英,孙利民,张宏,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9号原告许红英。被告孙利民,委托代理人池伟松。被告张宏。被告张斌,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尧、李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英诉被告孙利民、张宏、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红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49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