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许红英与孙利民、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英,孙利民,张宏,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29号原告许红英。被告孙利民,委托代理人池伟松。被告张宏。被告张斌,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尧、李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英诉被告孙利民、张宏、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红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49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