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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邱燕春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燕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64号罪犯邱燕春,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邵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燕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燕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燕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