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龙忠鑫与廖建富、韦兰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2号原告龙忠鑫。被告廖建富。被告韦兰宝。被告莫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忠鑫与被告廖建富、韦兰宝、莫云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国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维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