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朱静与张振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张振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号原告朱静。被告张振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经东。本院在审理朱静与张振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