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迟某某甲,迟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迟某某甲,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迟某某乙,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迟某某甲、迟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高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高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守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