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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梁玉龙与佐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龙,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梁玉龙,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被执行人:佐建平,男,生于1977年6月7日。关于佐建平诉梁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佐建平退还被告梁玉龙垫付款90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佐建平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