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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谭桂章与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章,唐焰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谭桂章。被告唐焰玉。本院在审理谭桂章诉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桂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小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