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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伟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伟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字第005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维坤。委托代理人朱纪陈。委托代理人王月娥。被告李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