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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亚静与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静,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刘亚静。委托代理人:蒋新。被告: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新华村4-15号新华园-金厦银座A幢2单元18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静与被告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刘亚静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3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刘亚静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武汉天晟广告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7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