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汤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詹玉梅,荣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