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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汤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詹玉梅,荣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