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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汉全、周光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星标,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吴振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刑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雷州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学业,小名阿牛,男,1983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祈海,小名阿猪,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深,小名哥电,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星标,小名阿批、大户,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小名阿铁,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万彬,小名小赵,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汉皎,小名阿锤,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振涛,小名马山,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居住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新村屯147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逮捕。2012年12月2日由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周光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星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农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星标、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吴振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周光建、吴汉全、吴振涛伙同王某某、王学进(均已判刑)等人在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新村屯利用扑克牌做赌具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博摊点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场地费渔利,并安排被告人吴星标等人看路放哨。其中被告人吴万彬在赌场开场时通知看路人望风放哨,负责保管和分配场地费,被告人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周光建、吴汉全、吴振涛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在赌场人少的时候参与赌博,营造赌场气氛,以吸引更多的赌徒参赌。被告人吴星标在赌场外围看路放哨,放哨的地点在被告人吴星标的家门口。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少则20多人,多则50多人,每盘台面赌资少则有500元左右,多则有6000元左右。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吴汉皎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唐深、周光建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吴振涛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周祈海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星标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周祈海、吴星标、吴万彬、吴学业、吴汉皎、吴振涛、唐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光建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汉全、周光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王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周光建、吴汉全、吴振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星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看路放哨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周光建、吴汉全、吴振涛事前合谋开设赌场,购置赌博工具,物色看路望风放哨人员,作案时分工合作,收取场地费,维持赌场秩序,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八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星标负责望风放哨,积极参与赌场开设,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万彬只是在赌场开场时通知看路人望风放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万彬负责安排被告人吴星标望风放哨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吴汉皎、吴振涛、唐深、周祈海、吴星标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光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周光建、吴汉全、吴振涛、吴星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吴汉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周光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吴万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吴学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周祈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吴汉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被告人唐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八、被告人吴振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九、被告人吴星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周光建辩称,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上诉人吴学业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上诉人周祈海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上诉人唐深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上诉人吴星标辩称,其在本案中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汉全认为,其在本案中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原审被告人吴万彬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汉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振涛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人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星标、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吴振涛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周光建、吴汉全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周光建于2011年9月3日主动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时,没有如实交待其伙同吴汉全、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等人在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新村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2年6月2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认侦查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罪行,因此,周光建虽然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2011年12月14日,吴汉全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认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上述罪行。周光建、吴汉全辩称其系自首,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吴振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上诉人吴星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放哨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吴振涛密谋开设赌场,分工合作,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星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万彬、吴学业、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周祈海、吴星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光建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原判是否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吴汉全、周光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或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提供帮助望风放哨,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综合考虑吴汉全、周光建、吴万彬、吴学业、周祈海、吴汉皎、唐深、吴振涛、吴星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系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量刑且已从轻处罚。上诉人周光建、吴学业、周祈海、唐深、吴星标、原审被告人吴汉全、吴万彬、吴汉皎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显忠审 判 员  黄崇迪代理审判员  冯英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