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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来弟与屯字镇阳宁行政村刘城自然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弟,屯字镇阳宁行政村刘城自然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来弟。被告屯字镇阳宁行政村刘城自然村。村长刘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弟诉被告屯字镇阳宁行政村刘城自然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弟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怀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