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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2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周金毛。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