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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曾用),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夏,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倪某某、曹某某、魏某甲(均已判刑)窜至民权县尹店乡及睢县廖堤镇盗窃刘某某、陈某某家的小麦2700多斤,价值27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曹某某、倪某某、魏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