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芬,孙敬友,李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宋艳芬,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孙敬友,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巧荣,住郑州市金水区。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敬友、李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艳芬于2013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敬友、李巧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东户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