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吉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吉龙包装有限公司,郭述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吉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增波。被执行人:郭述孝,系昌邑市聚丰机械加工厂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述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述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邑市支行账号为03×××34的存款3185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