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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喜周与胡小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周,胡小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王喜周。被告胡小锋,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王胡砦东三街31号附1号。原告王喜周诉被告胡小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周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喜周承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