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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中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贾建刚与百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建刚,静宁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中民一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刚,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林,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社强,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鼎荣,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建刚因与被上诉人静宁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上诉人贾建刚。审 判 长  李 凌审 判 员  王晓良代理审判员  马小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