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融水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融水人,住××××××××××××。被执行人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融水人,住××××××××××××。申请人秧××与被执行人秧××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融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