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77号申请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区正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1020333003286760号(出票金额人民币406943.80元,出票人: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韦 文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