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开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胡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衢开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林山分社。负责人:汪起波。被告:胡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被告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英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撤回对被告胡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雪平人民陪审员 方寿樟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宇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