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家蔚与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朱家蔚,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齐德龙,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蔚与被告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蔚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朱家蔚因交通事故受伤,病情较为严重,现仍在继续治疗中,确需大量的治疗费用,因而,原告朱家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朱家蔚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