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吴某。被告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颖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