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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洪响与董根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杜洪响。被告董根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响诉被告董根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5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董根存的银行存款245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王湛湘审判员  董志奇审判员  戴全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