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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书彬与陈洪刚、赵玉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彬,陈洪刚,赵玉森,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民初字第34号原告高书彬。被告陈洪刚。被告赵玉森。被告宋志刚,汉族住惠民县淄角信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彬诉被告陈洪刚、赵玉森、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书彬于2013年1月28日向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书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由原告高书彬负担。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芝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