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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南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周孟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南催字第33号申请人: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孟飞。申请人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绍兴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2609693,出票人为嘉兴市信达电力设备铸造厂,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26日,收款人为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贝雷特铜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