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浩不服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批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马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马浩,男。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辉,男。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15888-2。法定代表人:刘洪洁,任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冬,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老庙土地中心所所长。第三人:马栋礼,男。原告马浩不服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土地管理行政批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浩与第三人马栋礼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长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