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应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应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应厚,男,1966年2月28日生,山西省阳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清徐县东于镇思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8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应厚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琪、助理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宋应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宋应厚乘同宿舍舍友芦某上夜班之机,用小刀将宿舍内芦某的铁皮柜撬开,盗窃现金2762元。后将其中2662元藏于厂外石头底下,100元挥霍。现2662元赃款已追归失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应厚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良爱好情况、心理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了走访调查,被告人宋应厚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评估认为同意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应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芦某笔录、公安机关讯问宋应厚笔录、清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徐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阳曲县泥屯镇芦家河村出具的证明材料、失主芦某免诉申请书、被告人宋应厚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应厚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应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应厚积极退赔被��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应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林海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梁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