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华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华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伟。委托代理人:朱佳莹。委托代理人:吴文达。被告:华国平。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国平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兴北汽车运客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2.50元,由原告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