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杰诉被告常伟、西安添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杰,常伟,西安添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白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157号付3号,系陕AU29**比亚迪汽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264号。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添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与丈八东路路口陕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根录,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常伟,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264号。本案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常伟、西安添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杰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杰承担615元。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