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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志玉诉包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玉,包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玉,男,194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包小民,男,51岁,蒙古族,农民,双辽市。陈志玉诉包小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2.00元及利息26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履行给付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