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住靖宇县。被告李某某,住靖宇县。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女李欣(5岁)。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欣(5岁)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