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易福林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易福林,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福林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月因与刘敬铭发生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福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