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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社军与被执行人胡康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社军,胡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程社军。被执行人胡康凯。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康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社军租赁费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