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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龙与程凤山、程爱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程凤山,程爱东,成然,沈兵,刘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陈龙,居民。被告:程凤山,居民。被告:程爱东,居民。被告:成然,居民。被告:沈兵,居民。被告:刘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程凤山、程爱东、成然、沈兵、刘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收取10元,其余减免,由原告陈龙负担。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