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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李培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刘志华,李培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红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涛。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华、李培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日作出的(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