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韦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韦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邢军锋。被告:王韦波。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韦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韦波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韦波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碧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