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定浩与叶伯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浩,叶伯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原告:陈定浩,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定忠,宁波市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伯根,宁波市镇海星龙轴承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浩诉被告叶伯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浩撤诉。本案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陈定浩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