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毕泗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本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07年7月9日在莱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关的生活费、教育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楼房一套,位于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离婚后,被告方因生活困难,经济条件状况差,于2006年10月6日写下声明书一份,放弃上述楼房的所有权,并不承担孩子李某丙的相关生活费、教育费。但时至今日被告方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归还给原告方,特诉诸法院,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莱芜市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还给原告方;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李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李某丙。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2年7月9日在莱芜市莱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该房系原、被告所购某某有限公司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房屋坐落:XX区XX号楼X单元XX室即莱芜市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面积:47.37㎡)归李某乙所有。2006年10月6日,被告李某乙为原告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因离婚后考虑自己生活现状不能给付孩子生活费及未来的教育费用,现将离婚时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莱芜市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的所有权放弃归李某甲所有,这样未来儿子李某丙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由李某甲负责,与李某乙本人无关”。被告妹妹李某、原告弟弟李某某、儿子李某丙作为证明人在该声明上签字证明。上述事实,由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李某乙声明、莱芜市房改购房产权登记、房产查档证明、某某有限公司社区管理服务部房产管理科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在原、被告离婚后,因无力负担儿子李某丙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而出具声明,将原、被告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放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李某丙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是被告李某乙对其财产的合法处分,是原、被告在离婚后达成的对儿子抚养费用承担的新约定,且该房屋被告已实际交付于原告,被告的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确认位于莱芜市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还给原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莱芜市莱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X号XX号楼X单元XX室(XX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二、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交还原告李某甲。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珍玉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