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瑞忠、唐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瑞忠,唐亚英,郑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53号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代理人:夏昌宁。被告:顾瑞忠。被告:唐亚英。被告:郑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瑞忠、唐亚英、郑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